2007年12月14日 星期五

法律應為受害人討公道

大公報 評論 2007 12 14 星期五

不知是人道氾濫還是公眾監督嚇怕了政府,現在對付違法行為常見《心太軟》(台灣流行曲歌名)。彷彿執法越寬鬆,社會就越文明,公義和合理性反而次要。

加拿大溫哥華有豬農涉嫌在自己的農場殺了69個女性,用死者來製造香腸出售。現在頭6宗罪成,上周裁定「二級」謀殺。

論規模,論殘酷,此案均屬空前,而且有人證、物證。稍有常理的人都會認為是「一級」。由於陪審團不會告訴公眾為什麼會有這樣異常的結論,外界猜想,這些代表公眾審案的人士不相信被告一個人「聰明到」能「蓄意和有預謀」地殺死那麼多人,而懷疑其有同謀。加拿大規定,要「毫無疑問」地證明被告「蓄意和有預謀」才能算「一級」謀殺。現在既有疑問,最多只是二級。

普通法鑽牛角尖

對於這種法治,我不知道你是好氣還是好笑。案中的「屠夫」有多聰明我不敢說,但可以肯定的是,陪審團聰明得多。想得出這種疑點的人,IQ絕對超班。

英美普通法寧縱勿枉,本來是不想冤枉好人,但發展到今天,變成鑽牛角尖。陪審團和法官只怕判得重,而不怕罪案氾濫,受害人的權益變得次要。這有如虐待動物判罪重過虐待人。

表面看,一級與二級謀殺罪都判處終身監禁。問題是,二級有權在10年後申請假釋,一級則至少要坐25年。監禁了25年後,大多數人須重新適應社會和自主的生活,加上年事漸高,即使有犯罪的動機,能力也已大減,對公眾的威脅相對較小。但中國俗語說,「十年後又是一條好漢」。殺了幾十個人的兇手如果10年後就獲准假釋,公眾必大為恐慌,爭議、訴訟不絕。理論上不能否定,十惡不赦的人在牢中痛改前非,問題是可能性有多大。除了教堂、修院、佛寺,相信沒有人敢讓此人在自己附近出沒。

你去問法庭和陪審團,答案肯定是:我們只看案情判決,後果不是我們的責任。去問人權分子、社工,則必定從被告的權利著眼,關愛爆棚。人們口裡不說,但客觀上就如杜甫《石壕吏》說的,「存者且偷生,死者長已矣!」說白了,受害是倒楣,但人死不能復生,對在生的人判得再重也無補於事,不如寬大為懷。

若此,你奉公守法的話,只能祈求不要碰上惡人。不幸碰上的話,那也就認命,天堂見吧!不要期望我們會為你討回公道,因為我們更關心那些活著的,管他是否希特勒。

「危駕」判刑偏低

另一個荒謬的罪案發生在另一個普通法英語國家澳洲。原居民聚居地的一名10歲女童遭9名白人輪姦,最後裁定所有被告控罪不成立,無罪釋放。英美最愛罵伊斯蘭國家,婦女被姦反而要論罪。這種法律的確不合人情,但澳洲根據普通法辦理的這個強姦案又有天理嗎?

香港也不例外。過去這一年,平均每月有一個人因為他人危險駕駛而死亡。去年11月至今年12月10日,法庭宣判了11宗這類案件,累計死亡13人,每導致一人死亡,平均監禁6個月、停牌2年,還有些社會服務令、罰款等較輕的懲處。

正如上文說,深入每個案子看,可能都有些額外的考慮,才導致這樣的刑罰。例如:路人眼花耳聾、行動緩慢、不看紅燈、不走斑馬線……司機被他人分神、心情欠佳……,汽車當時失靈、閃避其他的行人或汽車……。但一條人命囚半年,還要扣除公眾假期和周末,如果你是死者的家人,肯定很難接受。特別是其中一個肇事者在出事前的4年內,有12次違例駕車的紀錄,另一個則肇事時仍在停牌,換言之無牌駕駛,但也分別只判14個月和8個月。這是否有嚇阻作用?對死者又是否公平?這種執法是否已脫離現實?如果每年犯3次法都無損駕駛權,那要交通條例作甚?

原來,香港法律以往雖緊跟英國,但在這方面特別人道。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最高監禁5年,比英國少9年。接連出事後,政府才建議將刑罰倍增至10年,但仍然比英國少4年。是香港的人命沒有英國的值錢,還是說香港這種案子比較少?

多少刑罰才合理,很視乎當地的價值觀。在隨時有人死去的亂世,謀殺也許就不是最重的罪。但即就香港目前的法律來說,過去一年的危險駕駛案,判刑也遠遠偏低。一條人命才半年,難道要一次過撞死10個人才湊夠5年的最高刑罰?我們的價值觀是否已走火入魔?還是說,我們的法官全部要重新再培訓?還是說,回歸前趕緊引入的人權觀,已經由個人權利的保障變成個人安全的包袱?

莫負公義之名

對違法者寬鬆、對受害人漠視的弊病不限於執法和司法,行政部門也有類似的情形。房屋署外判商近年經常被指遲出糧、欠供強積金。由於受害的都是清潔、保安等底層的工人,備受公眾同情。但原來,房署並非不知情,而是認為外判商「並非故意」違規,加上希望維持夥伴關係,故「寬大為懷」。但承包的老闆和高薪的公僕的夥伴關係,要月入四五千元的小人物來付代價。

房署告訴立法會,5年前開始外判工作以來,共發現320多宗外判商的不當行為,其中三成六亦即大約115宗屬實。但只有2宗發出失責通知書、17宗交由執法部門跟進,其餘只是口頭警告,不留記錄。比例低到離譜。低薪工人不能及時出糧,家裡可能開不了飯,造成家庭問題。但房署從自身利益出發,「吟」外判商兩句就算交差,既無意了解基層的需要,作為公僕,更無維護法律、嫉惡如仇的道德感。

房署說只是初期對外判商寬鬆,後來已收緊,並且以懷疑違規個案由上年度130宗劇減至今年20-30宗為證。但今年個案劇減,是否因為市面旺、勞工短缺、澳門搶去工人,外判商怕請不到人,加上輿論加強監督,並非房署的功勞。

筆者並非主張嚴刑峻法,但「心太軟」並非社會的進步。在嫌人和受害人之間,法律應首先為受害人討回公道,否則就枉負公義之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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